按规定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1)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2)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4)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并未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假,但用人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自行确定或与企业职工一方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