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生孩子
却担心没人带
特别是0-3岁
还没到上幼儿园的时候
让父母带 ,年纪大了没精力
交给托幼,心里忐忑不放心

好消息来了!
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3年之际
国务院办公厅
5月9日发布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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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鼓励地方政府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升,提供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安全照护等知识和能力纳入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说到生孩子
大家一定有很多问题想问
比如
产假休多少天
产假工资怎么算
生育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报销
怎么报销
生育津贴怎么算
怎么申请
……
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产假天数为:
1.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件》第三十条规定:
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
按照最新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另,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保护:
(一)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增加 1 个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其劳动量;
(四)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2.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3.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4.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5.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6.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女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
剖宫产2000元
助娩产1500元
正常产(含顺产、流产、引产)1000元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这里的核心关键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
计发生育津贴时采用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与该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缴费时核定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职工在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 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二)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三)婴儿出生证。
备注: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

来源:杭州本地宝